昨天,記者從海淀法院了解到,“京哈高速救狗案”日前已經一審審結。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被判給付北京寵福鑫動物醫院治療費6.4萬余元。
2011年4月15日,小動物保護志愿者們在京哈高速主路上截獲救助了500條流浪狗。事后志愿者將受傷的狗送往多家動物醫院救助,因救助費用存在爭議,多家動物醫院將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起訴至法院。
北京寵福鑫動物醫院有限公司起訴稱,救狗事件發生后,志愿者將受傷的狗分別送往多家動物醫院進行救治,其中有6條狗被送到他們公司救治。由于被救助的415條狗的所有權歸屬于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同時,騰訊科技有限公司向社會公開承諾對415條狗的治療費負責,6條狗共產生治療費68932元,其中64326元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至今未支付,因此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全部治療費。
開庭時,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辯稱,協會不是救狗事件的發起人,也不是被救助狗的買受人。協會在解救事件中只發揮溝通協調、監督指導、宣傳號召的作用,動物醫院方未與協會簽有任何醫療服務合同;協會對部分犬只的收養建立于騰訊公司承諾的基礎上,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請。
騰訊公司則辯稱,公司在前期已向動物保護協會支付了50萬元的救治款,對于目前狗的數量、救助費、今后的費用等都不清楚,公司與動物醫院無合同關系,不應承擔涉案的醫療費用。
海淀法院審理后認為,從原告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系“4·15”事件犬只的所有權人,該協會與寵福鑫公司雖未訂立書面的服務合同,但雙方間存在著事實上的服務合同關系,據此法院判決中國小動物保護協會給付北京寵福鑫動物醫院有限公司治療費64036元。
至于騰訊公司被訴,法院認為,新聞報道中騰訊公司工作人員的表述不是法定的贈與合同成立構成要件,寵福鑫公司和小動物保護協會均與騰訊公司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捐贈合同關系。故法院判決駁回原告對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但法院仍建議騰訊公司協助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救助犬的后續事宜,使此次事件能夠得以妥善解決。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尚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記者 張淑玲)
實習編輯: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