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大爺給孫子買了一款“好利年年兩全保險”,稀里糊涂簽了字,兩年后,他看到保單,驚訝地發現,他變成“孫子的爸爸”,保單上存在多處冒名填寫,他根本就不知情。
上周,家住惠濟路的向大爺跑到報社,向本報記者求助。
2011年7月,向大爺去三陽路一家銀行辦理存款活期轉定期業務。這時,一位理財經理向他推薦新華“好利年年分紅險”產品,稱交費10年,每年交6020元,到第11年就可以取出16萬元。
向大爺說,自己退休近20年,每月退休金2000元,當時孫子11歲,正上小學,心里盤算著,10年后取出,正好可以作為孫子上大學的費用。于是,就簽了合同,當即存了6020元。
2012年,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通知他繳費,說這款產品是保終身的,11年后取出來并不劃算。向大爺又找到那家銀行的那名業務員,業務員拿出一張利益演示表,卻稱11年后大概只能取出6萬多元,要是退保,只能拿到不足3000元的本金。無奈之下,向大爺只好又交了6020元。
今年7月,向大爺又要交費了,他感覺這樣太不劃算了,更讓他氣憤的是,保險合同上,“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關系一欄被寫成了“父子”,這根本不是他填寫的。“爺爺給孫子投保,怎么變成父子關系,我兒子、兒媳活得好好的!”此外,合同上有很多項目都是業務員代簽,他根本不知道。
記者看到“好利年年”利益演示表,其中第10年和第12年的“現金價值和滿期金”數目一欄都被圈出,分別為53994元和61458元。隨后,記者通過客服查到那名業務員手機,試圖聯系求證此事,但卻“不在服務區”。
本報記者將此事向新華保險湖北分公司反映,公司已與向大爺核實情況,昨天協商達成一致,為其辦理全額退保手續,無異議。
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霍琳律師說,根據《保險法》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未經被保險人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的,合同無效。如果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需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代簽。父母在世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保險合同應該是父母作為監護人簽字。(見習記者 宋丹丹 實習生 劉江恒)
實習編輯: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