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兩次被判無期徒刑,均被省高院駁回
宋現友在關押期間,參加了宋爭光案的旁聽。2008年3月28日,周口市中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宋爭光犯故意殺人罪,猥褻兒童罪,判處無期徒刑。宋爭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08年7月,省高院審理認為:“原判事實不清”,發回周口市中院重新審理此案。
兩年半后,宋現友夫妻刑滿釋放。而這時,宋爭光已在看守所關押了4年。2008年10月至2012年3月,周口市中院先后兩次再審此案。直到2012年3月23日,周口市中院審理該案后仍認定宋爭光構成猥褻兒童和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無期徒刑。被告人宋爭光不服判決,再次提出上訴。
2012年11月6日,省高院再次以認定事實不清為由,第二次將此案發回重審。今年3月,由于案件事實不清,公訴部門權衡再三,最終決定對宋爭光一案撤銷起訴。周口市中院認為,公訴部門對宋爭光猥褻兒童和故意殺人一案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最終作出準許周口市人民檢察院撤訴的裁定,而至此宋爭光在看守所已被關押7年時間。
結果
公訴部門撤案,他仍未走出看守所
既然公訴部門已撤案,宋爭光為何仍在看守所關押?
一名辦案人員透露,此前,周口公安、檢察、法院三家負責該案的負責人曾一同前往淮陽縣政法委協調此案,要求給辦案部門退公安卷宗。但經過聯系,得到的回復卻是,淮陽縣公安局負責人稱“堅決不接卷”。作為政法委,無權強制公安局接卷。
對此,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表示,省高院兩次以事實不清發回重審,說明司法機關查明的事實不清楚,存有疑點,現有證據不能充分認定被告人有罪。“疑罪從無”原則是新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體現。即:既不能證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證明被告人無罪的情況下,推定被告人無罪。“疑罪從無”的司法原則是對公民人權的保障和尊重。
閆斌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本案被告人宋爭光從15歲被關押至今已經7年,存在嚴重超期羈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