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被害人家屬沖突時
被告目露兇光
因此案有5名女子被害,昨日大批被害人的家屬到庭旁聽,情緒十分激動,甚至和被告人發生沖突。
當法警把兩名被告押進法庭時,坐在旁聽席上的不少家屬頓時離開座位怒罵:“打死他!”“現場殺死他!”“我要看著他死!”
有一名青年家屬還想撲上去毆打兩被告人,被法警及時隔開。此時,第一被告林鵠惡狠狠地瞪了動手的青年一眼,目露兇光。
青年被拉扯開時,還跪地哭求法警松手,他求法警:“就讓我打他一下!”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庭外采訪
判無期為何 9年就出獄?
此案中值得注意的是,林鵠曾在2002年6月3日被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2011年5月12日獲減刑釋放。算起來他在獄中服刑時間只有9年,這符合法律規定嗎?
錦天城律師事務所趙波律師告訴記者,本案中兩名刑滿釋放人員在服刑期間,應當適用的是1997年《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2012年7月1日后施行的相關規定,已經改為判無期徒刑的實際服刑期改為“不能少于13年”。
律師分析,如果林鵠在宣判之前被羈押的時間較長,這段時間按法律規定也應計算入刑期,因此他的實際刑期計算起來是有可能超過10年的。但無論如何,獲得如此大力度減刑的罪犯,出獄才幾個月就又犯下可怕的罪行,確實反常,值得我們的司法制度反思。(晶報)
實習編輯: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