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退休官員再任職有規定
昨天記者查閱了《公務員法》,其中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后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并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到目前為止,記者沒有看到退休高官違規擔任獨董被查處的消息。此前也有媒體關注出任獨董的高官有瓜田李下之嫌,但不能確定他們是否是在離職三年后才“履新”的。
分析
誰來承受“獨董之重”
對于大量退下來的部長副部長,能不能出任外部董事的問題,原國資委主任李榮融曾講過,“這個口子不能開,如果那些威望很高卻不懂企業經營的老領導對企業指手劃腳,就沒法收拾了。”
媒體則擔心,退休高官擔任公司獨董,一方面涉嫌無功受厚祿,另一方面可能與國家有關法律相違背。
雖然有法律依據,也有離職時間的約束,但是針對媒體質疑,上市公司避而不答,也沒有相關機構表態進行負責。文/本報記者 劉慎良
新聞內存
什么是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又稱外部董事、獨立非執行董事,通俗地講,即不在公司任職、不參與具體事務、沒有公司股票,卻能為公司出謀劃策的人。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據了解,獨立董事一般由四大類群體組成,第一類是高校專家系統占據主力;第二類是公司高管相互兼任獨董;第三類會計師和律師等專業人士;而第四類便是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