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索要賠償也構不成敲詐
此前,蘭和曾稱對方有人在電話中向李家要錢,應屬敲詐勒索,而該電話對公安機關來說也很好查。對此,洪道德稱以此為證據證明對方敲詐毫無意義,“要讓公安查錄音,這不可能,也沒這個手段,因為正常的通話電信部門是不可以錄音的,公民有通信自由,電信若錄音是違反憲法規定的”。他稱,只有在涉及國家安全、販毒等特別重大的案件上,公安機關批準了才能上技術手段。
李家若指酒吧敲詐,必須基于酒吧敲詐的證據。假設該案中真是有中間人向李家要錢,李家有證據,楊女士也沒授權,則構成詐騙,但這也屬于另外一個案子了。若真受了楊女士授權和委托,事情發生后,楊女士清醒了,向對方提出要錢,體現了楊女士氣憤不過、想要賠償的想法,也構不成敲詐。
洪道德特別提出,李家辯護律師應該注意到,該案不在于暴力毆打和威脅,而在于楊女士在事發時意識是否清楚,如果她是喝醉酒了,意識模糊,被強行發生了性行為,就是強奸和輪奸,“我奉勸各位律師,真要有心洗罪,只有證明在事發時楊女士的意識是清醒的、有意識的,是同意的、自愿的,這個情況下,賣淫嫖娼案才成立”。
□背景資料
警方處理報案工作流程
一、對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不論是否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都應當接受。然后按照管轄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
二、對立案材料的審查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為了做好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工作,一般采取下列步驟和方法:(一)事實審查。審查事實,首先要審查有無事件發生,然后審查已經發生的事件是否屬于犯罪案件。如果屬于犯罪案件,還要審查對行為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二)證據或證據線索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