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并非原件
找來居委會辨真偽
庭審中,法院發現,這份遺囑確實不是原件。對此,孫亮幾人解釋,原件被居委會不小心弄丟了,所以后來按照原樣又重新寫了一份。遺囑上面蓋了居委會的章,可以找當年的居委會人員來作證。
為了證明遺囑內容并沒有被篡改,孫亮找到了當年幫忙寫遺囑的兩名居委會工作人員。兩人回憶了當年的情形:當時,張華秋到居委會找到兩人,稱孫某想立份遺囑。兩人到場后,孫某表示,自己的大媳婦對家里一直兢兢業業,而且沒有工作,所以打算將樓下的門面房給她,讓她能做生意維持生活。
立好遺囑后,遺囑便存在了居委會。但沒想到,因為居委會拆遷,遺囑不慎遺失。后來,兩人將這一情況告知張華秋后,又按照原內容的意思重新寫了一份。
然而,這番說法并沒能得到其他幾個繼承者的認可,他們質疑,當時老人是在快去世的情況下立的遺囑,處于不清醒狀態,所以這份遺囑不能代表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屬于無效遺囑。
法院判決房產歸屬
有人僅獲0.2平米產權
為了房產的歸屬,19個繼承人都有自己的說法。
對此,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遺囑的原件沒有了,但是證人的證詞可以表明現有遺囑的內容是遺囑人當時所表述的內容。而且雖說遺囑人孫某立下遺囑幾個小時后就去世了,但是并不能證明當時孫某屬于不清醒狀態,所以該遺囑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張華秋的子女確實可以按照遺囑繼承那個門面房,而剩下的房產則是按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
然而,讓眾多繼承人失望的是,剩余的20平方米的房子,按比例繼承后,面積大大“縮水”。例如孫某的外孫女,僅僅獲得了1%的房屋所有權,算下來,僅有0.2平方米不到的產權。
一審判決后,部分份額較少的繼承人提起上訴,審理后,二審法院維持原判。(文中人物均系化名)(通訊員 夏文 實習生 于麗媛 記者潘思佳)
實習編輯:段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