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對癡情男女在熱戀的過程中為了證明愛,雙方竟簽訂了“愛情生死協議”,約定如一方變心,另外一方有權殺死對方。結果女方因父母反對提出分手,男子當真依約履行欲殺死對方,后被攔住未釀成命案。事后,砍傷人的男子被抓后聲稱自己是“履行協議”,但法院認定該協議無效,男子被以故意殺人罪(未遂)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這是記者昨日從江門市新會區法院獲悉的趣案。
法官點評:“愛情協議”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婚姻自由、戀愛自由,戀愛期間雙方都有選擇權和被選擇權,本案中男女雙方在熱戀期間所簽訂的“愛情協議”是對身份關系的協議,是對自由婚姻的破壞,該賠償條款不屬于合同法的調整,不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中達成的有權殺死對方的條款更是對法律的踐踏。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