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區一男子先后3次伙同他人盜賣唐朝時期的墓志銘,10月11日上午,長安區法院開庭審理這起倒賣文物案,被告李某某因倒賣國家文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又3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李某某當庭表示要上訴。
先后3次盜賣唐朝墓志銘
李某某現年32歲,長安區大兆街辦二府井村人,初中文化程度。檢察機關指控,2010年4月,李某某伙同常某等人在大兆街辦東兆村附近荒地,盜得“唐夫人曹令姝墓志銘”一合2件,后李某某以3000元的價格賣給盧某(已判刑),盧某又加價賣給劉某(已判刑)。不久,李某某又伙同他人在郭杜街辦大居安村附近工地,盜得“唐蘭陵蕭氏亡女墓志銘”一合2件,并以3500元轉賣給他人。2011年4月份,李某某伙同常某等4人,在長安區郭杜街辦南張村附近,盜得“唐故景城令張素墓志銘”一合2件,后轉賣給劉某。2012年,案發后,其他涉案人員先后被抓獲歸案,李某某被公安機關網上追逃,2013年6月25日晚,接群眾舉報,公安機關在李某某家中將其抓獲。被倒賣的文物也先后被追回,后經陜西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唐夫人曹令姝墓志銘”屬國家3級文物、“唐故景城令張素墓志銘”屬國家2級文物、“唐蘭陵蕭氏亡女墓志銘”屬一般文物。
宣判后被告人當庭上訴
昨日上午10時許,長安區人民法院在西北政法大學南校區公開審理此案。庭審中,李某某就檢察機關指控的第三宗盜賣文物案,以及所獲贓款的數額,提出異議。李某某承認自己先后3次盜賣文物,但是稱“唐故景城令張素墓志銘”并非他與同伙所盜賣;另外,他總共獲利2800多元,沒有起訴書中指控的那么多。針對檢察機關當庭出具的證據,李某某的辯護律師提出異議,認為檢察機關所提供的證據僅是同案其他涉案人員的口供,而沒有李某某的指認照片、指認筆錄,作為證據顯得不足。另外,辯護律師還從李某某系初犯、從犯、認罪態度好等方面,為李某某做了罪輕辯護。
上午11時40分許,審判長宣布短暫休庭,組成合議庭經合議后,當庭宣判。法院認為,李某某以牟利為目的,盜賣國家文物,其行為已經構成倒賣文物罪,在盜賣文物過程中系主犯,對于李某某本人及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采納,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26條之規定,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又3個月,并處罰金4萬元。宣判后,李某某當庭表示上訴。(記者 張志杰 實習生 劉茜)
實習編輯 艾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