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奸案件中,被害人如何防止被傷及性命,又將犯罪人繩之以法?近日,內蒙古赤峰市元寶山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害人李女士的做法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被害人李女士晚上9點在回家路上,路過赤峰市元寶山鎮一個公園時,被被告人張某拽入公園的樹林中。張某利用威脅的手段對李某實施了強奸犯罪。之后,機智的李女士并沒有立即離開,而是與張某在公園內聊天,套出了張某的電話號碼。當晚回家后,李女士打電話把張某約出來,在家人的幫助下將張某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強奸罪,依法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四個月,張某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沉重的代價。(記者 孫瑩 通訊員 譚國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