禪城衛計局則表示,對李某石進行調查時,當時還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證明,并制作了調查筆錄,證據是合法有效的。在調查筆錄里,李某石稱,自己長期住在南雄老家,一天姐夫找他說要倒貼錢去撮合他和自己的前兒媳,還保證不用給禮金,不辦喜酒,只需要去民政局領個證就行了。調查筆錄里還顯示,李某石總共只見了阿秀3次,一次是見“未婚妻”,一次是在婚姻登記處,一次是得知“妻子”有孩子后,陪阿秀去辦準生證明。
爭議二:前夫陪產僅為“道義”?
針對這個“孤證”問題,禪城衛計局提供了從醫院調取回來的病例材料,證明阿秀檢查時,李某石沒有填寫過任何資料,反而是前夫彭某忠在住院病案那里簽過名,而且登記的地址與阿秀的地址完全一致。
阿秀的律師則回應道,當時是因為阿秀與丈夫發生了矛盾,阿秀入院時打李某石的電話他一直沒有接,而阿秀在佛山沒有其他親人,無奈之下才想到了前夫。而彭某忠也是出于道義才幫了這個忙。
爭議三:結婚生子≠婚生子?
阿秀的律師表示,阿秀再婚前只生育了一名子女,而且離婚時,約定女兒由前夫撫養。再婚的丈夫李某石之前并未生育,阿秀與丈夫的條例完全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無需繳納任何社會撫養費。
禪城衛計局則認為,阿秀再婚后有配偶,又與丈夫以外的第三人生育子女,違反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婚內超生的計算基數征收6倍以上9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
■法官說法
涉隱私行政舉證責任
需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就本案雙方當事人的主要爭議焦點之一禪城衛計局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來源是否合法,能否采信,是否充分,筆者采訪了終審法官佛山中院行政庭審判長郭赟。
郭赟表示,禪城衛計局提供了證據證明,詢問李某石是由當時在該局掛職鍛煉的一名懂南雄當地方言的干部進行的,并附上了該詢問人的掛職證明和說明。雖然李某石的確存在不會簽名,由當地居委會工作人員代簽的情況,但了解事情全過程的李某石事后對調查筆錄的內容并無異議,還按手印予以確認,旁邊還附有見證人的簽名。在上訴人沒有力證據推翻前述筆錄的情況下,還是應當確認調查筆錄的真實性。對于阿秀在二審期間提供的《出生醫學證明》及《人生檔案》,只能說明李某石是阿秀的現任丈夫,是阿秀兒子法律意義上的父親,無法證明二者的血緣關系。
郭赟說,由于本案所涉的違反計劃生育行為屬于個人私密,而且實施時具有一定隱蔽性,只有阿秀兩夫婦愿意配合,禪城衛計局才能進一步核實是否存在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生育的情況。因此,客觀情況決定了禪城衛計局即使窮盡所有正當手段,都只能初步證明本案的基本事實。相較而言,阿秀夫婦只要作一個DNA鑒定,就能證明第二胎是否他們兩人所生,具有足夠的舉證能力和優勢。所以當禪城衛計局初步證明存在違反計劃生育事實后,阿秀認為行政行為錯誤,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