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
近日,國務院公布了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該條例從今年11月1日起全面施行,同時《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也一并修改施行。
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增加了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征辦法,對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計征改為從價計征,并相應提高了原油、天然氣的稅負水平,稅率為5%至10%,這次改革暫按5%的稅率征收。統一內外資企業的油氣資源稅收制度,取消了對中外合作油氣田和海上自營油氣田征收的礦區使用費,統一改征資源稅。另外,考慮到國務院已批準從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礦資源稅稅率標準,此次條例修改,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礦原礦資源中單列,并將國務院已批準的稅率寫入條例。此次修改對煤炭等其他資源品目的計稅依據和稅率標準未作調整。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強化飲用水水源保護
《太湖流域管理條例》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強化了飲用水水源保護,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確定水源地,劃定保護區,建立保護區日常巡查、監測制度,拆除、關閉保護區內的排污口和垃圾場。
條例建立供水安全應急保障制度,要求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改造不合格的供水設施,建設能保證7天正常供水的應急備用水源,推進跨行政區域的聯合供水項目建設。規范供水安全事故應對工作,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對飲用水水源、供水設施以及居民用水點的水質組織實時監測,在藍藻暴發等特殊時段要增加監測次數和監測點,發現水質異常時要立即采取預防控制措施,并依法啟動應急預案,優先保障居民生活飲用水。條例明確禁止在太湖流域設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水環境綜合治理要求的造紙、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釀造、印染、電鍍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產項目;現有的生產項目不能實現達標排放的,應當依法關閉。
來源:新華網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