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1月8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舉辦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解釋》首次明確了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量刑標準。
據介紹,《解釋》第一條第一款對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的定罪標準即“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一結果要件的認定作出了規定,并于第二款明確了加重量刑情節即“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
其中,為貫徹懲防并舉的方針,充分發揮刑事司法的預防功能,《解釋》第二款特別規定,“造成前款規定的損失后果,不報、遲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遲報、謊報事故情況,致使損失后果持續、擴大或者搶救工作延誤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予以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