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北京1月8日電(記者 呂冰)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舉辦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說,《解釋》首次明確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據介紹,對于多人特別是上下級共同實施的瀆職犯罪,違法決定的負責人員往往以僅負有間接的領導責任為自己開脫罪責,或者以經集體研究為托辭推諉責任,實踐當中有的只追究了具體執行人員的刑事責任。這種“抓小放大”的現象違背了問責機制的基本要求,既不公平,也不利于預防和懲處犯罪。
為明確刑事責任主體,確保刑事打擊重點,《解釋》第五條規定,國家機關負責人員違法決定,或者指使、授意、強令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或者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瀆職犯罪,應依法追究負有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而對于具體執行人員,可視具體情節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