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經營所得在計征個稅時,起征扣除標準按年算確定為4.2萬元,計算到每個月就是3500元。昨日,市財政局發布了《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規定,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每年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記者羅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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