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提問:如何進一步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
李雪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專門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提出明確要求,體現了必須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理念。
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既是黨和國家法治建設、制度建設的重要方面,又是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這些年來,我們高度重視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取得了很大成績,但還存在不少問題和不足,法規制度建設仍然是深入開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須著力解決好的重大課題和緊迫任務。
要緊緊圍繞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這個核心,抓住當前腐敗現象易發多發的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研究論證以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為統領的法規制度體系,采取先易后難的方法,切實加強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和反腐敗國家立法,成熟一個出臺一個,逐步形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敗法規制度體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斷提高反腐敗法治化水平。
一要建立健全防控廉政風險制度。防控廉政風險是推進權力公開透明運行、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機制的一項重要實踐和探索。要針對重點對象、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逐步建立健全風險預警、糾錯整改、內外監督、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機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體系。
二要健全防止利益沖突制度。防止利益沖突是現代廉政立法的基礎,是加強領導干部從政道德建設、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重要舉措。要進一步完善市場機制,重點解決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中利益沖突問題。要進一步完善利益沖突回避制度,重點完善公務回避、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制度;進一步完善并嚴格執行公職人員行為限制和領導干部親屬經商、擔任公職和社會組織職務等相關制度規定,防止領導干部利用公共權力或自身影響為親屬和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私利。
三要著力健全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等制度。推行新提任領導干部配偶子女從業、財產、出國境等有關事項公開制度的試點,抓緊制定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辦法,加強報告核查結果的運用和違規懲戒力度;建立健全對國家工作人員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國家工作人員任職崗位管理辦法,強化對黨員、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