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撫恤優待經費和激勵措施、擴大撫恤優待對象范圍、完善法律責任
1月26日,《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修訂)》(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發布,將自今年3月1日起實施。與2007年11月6日頒布的《山西省軍人撫恤優待實施辦法》相比,該《實施辦法》主要規范了三方面內容,即明確了撫恤優待經費和激勵措施,擴大了撫恤優待對象范圍,完善了法律責任。
明確撫恤優待經費和激勵措施。該《實施辦法》規定,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除中央財政負擔的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分級負擔。烈士褒揚金由中央財政撥付,一次性撫恤金、分散安置的一級至四級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護理費、義務兵家庭優待金由縣級財政承擔。《實施辦法》還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軍人撫恤優待事業提供捐助,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對撫恤優待對象提供志愿服務,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優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擴大撫恤優待對象范圍。該《實施辦法》增加了為烈士遺屬發放烈士褒揚金,為烈士遺屬和被確認為因公犧牲或者病故軍人遺屬發放一次性撫恤金,以及為參戰退役人員、參試退役人員、農村籍退役士兵和烈士子女給予生活補助的規定。將參戰退役人員納入醫療保障范圍,將參戰參試退役人員、農村籍退役士兵、烈士子女納入城鄉社會救助保障范圍。
完善法律責任。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將第五章的章名由原來的“獎勵與懲罰”改為“法律責任”,新增了優撫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截留、挪用、私分優撫經費的處罰規定;軍人撫恤優待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審批撫恤待遇,審批中出具虛假證明以及工作中謀取私利的處罰規定;撫恤優待對象冒領優撫金、補助金、虛報醫藥費等處罰措施。同時也對撫恤優待對象受到刑事處罰中止或者取消其撫恤優待資格進行了規范。 (記者范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