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規定,案件發回重審,主要依據有兩條:一是程序違法,二是事實不清。按過去做法,人民法院在所作的案件發回重審裁定書上,對發回的理由、發回的依據都只是非常簡單籠統地表述,不加以詳細說明。至于發回的依據是什么、發回的理由是什么,對當事人和社會一般是不公開的,通常的做法都是把它作為內部掌握的情況,采取內部函的方式通知原審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訴訟參與人難免有疑慮有誤解。
山西高院從去年12月起開始探索,嘗試在發回重審裁定書中公開詳盡地說明裁判的理由和依據,并以公開宣判的形式公開審判結果,以期通過案件發回重審工作的更加公開化、更具透明度,并以此來推進陽光司法工程、推進司法改革。
第一,從今年年初開始,在山西高院和全省中級法院全面推行案件發回重審公開工作。山西高院在這方面率先垂范,為全省法院實行案件發回重審公開化、透明化積累經驗并發揮示范作用。同時,對全省12個中級法院加以督促指導,要求積極穩妥開展透明式案件發回重審試點,并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由點到面、由嘗試到普及,推動全省高、中級兩級法院的案件發回重審透明化工作院院開花、庭庭結果,取得實際成效。
第二,案件發回重審公開化、透明化工作發端于民商案件,要積極向刑事和行政案件擴展,向再審程序延伸,努力讓司法公開的陽光普照到案件審判的所有程序、所有環節,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三,“三個公開”是推行這一工作的基本要求與總體目標,即:要做到案件發回重審的詳細理由公開透明、法律依據公開透明、發回的方式方法公開透明。具體來說,就是在案件裁定書中,要針對發回重審案件的理由依據加以詳細說明,事實不清要說清為什么不清、哪兒不清、怎么不清;程序違法的案件要說清為什么違法了、哪兒違法了、怎么違法了;案件發回重審的依據引用的是哪些法律條款、法律條款規定的具體內容出處和原文是怎樣表述的,對法律條款的引用要做到原原本本、原汁原味。在此基礎上,對此類案件一律實行公開宣判、現場送達。這樣一來,就能使案件當事人和代理人、辯護律師及其他相關人員當場知曉案件審判的結果、當場知曉案件發回重審的理由和依據,其他人員也能通過案件裁定書看的一清二楚、一目了然。
目前,山西法院案件發回重審公開化、透明化工作起步順利、進展良好、效果明顯。據不完全統計,山西法院已經嘗試運用“三公開”方式審結案件20余件,受到了當事人、訴訟參與人和有關方面的普遍好評。如山西高院審理的一起民事案件,由于案件爭議的焦點問題無法厘清,準備發回重審。但因案件涉及當地政府,一方當事人因誤解而表示不滿,認為法院有意偏袒另一方。山西高院以公開宣判的方式,當庭詳盡說明依法發回重審的理由和依據并當場釋法解疑后,當事人當時就表示服氣服從。還有一起案件,一方當事人以道聽途說的不實情況,在案件未有結果時就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認為法官偏聽偏信、審判不公。此案在公開宣判時,法庭在釋明案件裁判理由依據的同時,對這位當事人損害法院和法官形象的言行當庭訓誡。宣判結束后,當事人認為法院發回重審的理由依據確實充分,當場悔過,感謝法官公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