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您如果覺得哪個文件違反法定程序,可提出審查要求及建議
3月31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山西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今年7月1日起,政府出臺的“紅頭文件”,將要依法經過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百姓如果覺得哪個“紅頭文件”存在違反法定程序等內容,可提出審查要求及建議。
哪些“紅頭文件”適用本條例呢?主要包括,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范圍可以反復適用、公開發布的文件,如:省政府、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根據地方性法規授權制定的與地方性法規相配套的文件;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人大常委會對其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作出的立法解釋;市、縣人大及其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以縣以上政府辦公廳(室)文件發布的人民政府作出的辦法、規定等。
政府制定的規章、配套文件和決定、命令等,應當報送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依法享有立法權的市政府制定的規章,以及市縣鄉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立法解釋、決議、決定等則報送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從報送時間和審查內容來看,制定機關應當自規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
規范性文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超越法定權限制定;違反法定程序制定;同憲法、法律法規相抵觸;違反憲法、法律法規規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決議、決定相抵觸,或其他不適當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提出審查要求或建議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公民反饋處理結果。若發現不當之處,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糾正的,由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進行研究,并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后,應當在60日內依法定程序自行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并重新公布、備案。如認為無需修改或廢止的,應當在30日內書面說明理由。(記者 李飛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