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同意,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其他企業兼職。
對于自己在兩家旅游企業的身份,孫建新表示:“我是遼聯公司的干部,這都是遼聯公司安排的。”
作為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的投資人之一,遼寧聯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周廣英接受采訪時說,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借用遼寧省中國旅行社的出境游資質、公章的事情存在,但因為兩家公司遼聯都參與了,老公司扶持一下新公司,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另外,公司決定孫建新暫時同時在兩家企業任職,是過渡時期的臨時做法。
違規組團出境存隱患 游客要警惕
劉越英表示,中國旅行社(總社)遼寧有限公司直到現在仍在用遼寧省中國旅行社的公章送簽,這給公司業務帶來很多麻煩,5月份時就因為游客滯留,公司的送簽資格被停簽一個月。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旅行社條例》是嚴格禁止這樣的行為的,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遼寧省仲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大海表示,旅行社之間違規使用出境游資質,一旦出現糾紛,會給游客維權帶來很多隱患。因為在履行旅游合同過程中,兩家企業都有責任,但出現問題時,旅游企業為規避責任,互相推諉、踢皮球的現象時有發生,游客維權無門,會受很大損失。
旅游業人士建議,游客出境旅游選擇旅行社時,一定要注意旅行社的資質和服務范圍。工商執照服務范圍中標有出境游的才具備出境組團資格,如果僅標有入境游和國內游則表明旅行社沒有出境游組團資格。
來源:新華網 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