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讓我頭痛的事情終于解決了,謝謝你們!謝謝你們!”拿到匯票的奎屯市市容環衛處孫主任如釋重負地對工商干部說。
2012年的年初,奎屯市市容環衛處為了方便居民就近繳納垃圾處理費,經與奎屯某物業公司協商后,雙方簽訂了一份年代收8萬元垃圾處理費的合同。
雙方約定,如單方違約每日將按違約金額的5%承擔違約金,一年分四次由物業公司向環衛處繳納垃圾處理費。第一季度很快就過去了,物業公司并未按照雙方約定完全履行合同,但這一現象并沒有引起環衛處的注意。第二季度很快又過去了,物業公司垃圾處理費同樣沒有如期全額繳納。為保持合同的嚴肅性,從第三季度開始環衛處多次派人去催繳,但結果并不理想,作為乙方的物業公司總是以各種理由推拖。直至為期一年的代收款合同到期,物業公司應該繳納的8萬元垃圾處理費依然有2.3萬元沒有如期繳納給市容環衛處。
2013年6月28日,作為甲方的奎屯市市容環衛處將物業公司不如約履行合同而產生的爭議事項向奎屯市工商局提出申訴,爭議金額除2.3萬元垃圾處理費外還有18.86萬元的違約金,總金額達21.16萬元。奎屯市工商局接到申訴后非常重視,迅速派轄區監管干部進行走訪調查。
在取得了大量事實證據后,奎屯市工商局于2013年7月3日7月5日分兩次,分別請來了合同雙方單位主要負責人,在雙方自愿同意的情況下,依據《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此爭議依法進行了調解。經過調解雙方達成了如下協議:1、2013年7月8日前,由物業公司付清拖欠的環衛處垃圾處理費2.3萬元;2、環衛處對物業公司18.86萬元的違約金不再追究;3、從簽約即日起物業公司立即停止繼續代收垃圾處理費;4、2013年物業公司代收的垃圾處理費于2013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給市容環衛處:5、物業公司如期履行完此協議后,雙方互不追究法律與經濟責任。
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后,握手言和,并保證一定遵守在工商部門主持調解下達成的協議。2013年7月8日物業公司帶著匯票,到工商部門向環衛處如數繳納了2012年拖欠的2.3萬元垃圾處理費。
(通訊員 顧玉萍 武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