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哈密市工商局接到“中國黃金”集團公司舉報,稱在轄區內某金店擅自使用該公司名稱,銷售與該公司產品近似的商品。接到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對該金店進行了檢查,發現該金店門頭牌匾、商品標簽、銷售人員講解等多個方面均涉嫌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店銷售的“香港中國黃金”產品為“中國黃金”集團公司的產品。嚴重侵犯了中國黃金集團公司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了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為。執法人員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對其予以立案處理。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通訊員 沈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