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建立完善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體制機制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出臺《關于進一步加強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意見》,要求建立和完善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的體制機制問題,切實解決長期制約自然保護區建設發展的體制不順、投入不足、重開發輕保護等深層次問題。
《意見》要求:一、建立統一規范的自然保護區管理體制。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國家級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由州(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州(市)級、縣級自然保護區由縣(市、 區)人民政府直接管理。二、建立資金保障機制。各級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明確為公益性事業單位,將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經費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將自然保護區基本建設納入省級國民經濟和基本建設計劃,保障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建設配套資金。“十二五”期間,每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建設專項資金,逐步解決省級自然保護區界樁(碑)、管護所(站)、宣傳碑(牌)、森林火災防控等基礎設施嚴重滯后問題。從2012年起,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省級自然保護區的人員工資和公務經費經核定后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對長期從事野外工作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職工納入特殊工種范圍進行管理。要通過開展生態補償、社會捐贈、國際合作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建立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資金投入機制。三、建立完善生態補償機制。通過開展自然保護區生態補償試點,在探索補償依據、補償標準、補償形式,整合拓寬補償資金渠道,建立補償監管制度等方面取得經驗后,科學制定出臺全省自然保護區生態效益補償辦法。涉及自然保護區范圍或功能區調整,占用自然保護區土地的交通、電力和旅游等工程建設和資源開發項目,必須進行生物多樣性影響評價,并簽訂長期生態補償協議。依托自然保護區景觀資源開展旅游的機構,要從經營收益中提取不低于20%的生態補償費用上繳同級財政,專項用于自然保護區建設、管理和社區發展等。四、建立健全自然保護區管理目標責任制。各級政府要建立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實行任期目標管理。建立和完善自然保護區管理有效性評估制度,制定全省管理目標和考核指標體系,由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定期評估,考核評估結果定期向同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通報。省人民政府對自然保護區建設和管理成效突出的州(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自然保護區所在地政府要把自然保護區工作納入目標考核體系。
來源:中國日報云南記者站(通訊員 蔡蒼浩)編輯:于姝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