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公河案二審開庭 案件將擇期宣判
12月20日上午9時,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一案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糯康及其委托辯護人、桑康?乍薩及其委托辯護人、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及其指定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云南省人民檢察院四名檢察員出庭履行職務。
庭審中,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六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對各被告人的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建議二審法院全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六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六名上訴人的辯護人分別發表了辯護意見。
今日的庭審經過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糯康等六名上訴人作了最后陳述。二審法庭依舊采取現場翻譯與同聲傳譯相結合的方式,保障糯康等人在庭審中使用其通曉的語言參與訴訟。鑒于本案案情重大,審判長宣布休庭后合議庭進行評議,案件將擇期宣判。
一審判決送達后,糯康等六名被告人以一審量刑過重為由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部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就賠償問題也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立案并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糯康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實施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只等犯罪活動,嚴重危及周邊地區國家安全和該流域的航運秩序。2011年10月5日,糯康集團成員在湄公河持槍劫持中國船只“華平號”和“玉興8號”,捆綁控制十三名船員,并將事先準備好的毒品放置在船上。扎西卡等人向船員開槍后乘快艇逃離。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只開槍射擊,并將中國船員尸體拋入湄公河。
2012年9月20日,糯康等六名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只一案在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根據相關司法協定,泰國、老撾十三名證人出庭作證,證實了糯康犯罪集團的相關犯罪事實。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于11月6日依法作出一審宣判,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只罪數罪并罰,判處糯康、桑康?扎薩、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只罪數罪并罰,判處扎西卡死刑,判處扎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劫持船只罪判處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
老撾、泰國駐昆領事館官員,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和各界群眾300余人旁聽了庭審。(記者 張琰 郭安菲)
實習編輯:李怡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