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日),包括中新社浙江分社記者在內的15名政法記者從浙江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劉建國手中接過聘書,成為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工作第一屆新聞聯絡員。新聞聯絡員應當向檢察院提供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線索,對查證屬實的瀆職侵權案件,有權獲得獎勵。
浙江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李漢水介紹,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與新聞界的聯絡機制,擴大瀆職侵權案件線索來源,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浙江省檢察院決定建立反瀆職侵權工作新聞聯絡員制度。“新聞聯絡員由檢察院發聘書給本人,每屆五年,根據工作需要可續聘。聘任期內不能或不宜履行新聞聯絡員職責時,可提前解聘。”
據了解,浙江省檢察院將通過建立情況通報制度,通過定期召開新聞發布會、座談會,向新聞聯絡員介紹反瀆職侵權工作有關情況,并通過向新聞聯絡員贈閱有關資料,幫助了解反瀆職侵權法律、法規和工作情況。
同時,浙江省檢察院歡迎新聞聯絡員提供他們在采訪中掌握到的瀆職犯罪線索,并將及時向他們通報提供的瀆職侵權案件線索查處情況,還將定期組織新聞聯絡員參加重大瀆職侵權案件庭審活動和各類反瀆職侵權工作的宣傳活動。
浙江省檢察院制定的這一《暫行辦法》規定,新聞聯絡員可以參加反瀆職侵權工作的相關會議,閱讀反瀆職侵權工作的有關文件和資料,參加檢察院組織的各類反瀆職侵權工作宣傳活動,了解檢察院關于反瀆職侵權工作的部署及工作情況,并予以宣傳報道。新聞聯絡員可以向檢察院反映人民群眾、社會各界對反瀆職侵權工作與隊伍建設的批評和建議,并了解這些批評、建議的改進和落實情況。
《暫行辦法》還規定,新聞聯絡員應當向檢察院提供涉嫌瀆職侵權犯罪的線索,并了解自己提供的舉報線索的查處結果,對查證屬實的瀆職侵權案件,有權獲得獎勵。至于具體的獎勵辦法,李漢水介紹說,早在2005年,浙江省檢察院就制定了《關于省級新聞媒體單位移送職務犯罪案件線索和獎勵的暫行辦法》。
李漢水表示,新聞聯絡員應積極宣傳反瀆職侵權工作,遵守檢察機關的保密規定,堅持實事求是,不以新聞聯絡員的身份干擾檢察機關的司法工作。
來源:中新網 編輯:張少虎 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