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昨日,建設部發布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并將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據該辦法,今后市民隨意傾倒、堆放生活垃圾,主管部門將會責令其停止該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對于單位有此行為的,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各地制定垃圾處理規劃應征求公眾意見
該辦法規定,產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標準和有關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統籌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在制定治理規劃時,應當廣泛征求公眾意見。
垃圾處理場需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辦法還規定,禁止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城市生活垃圾。應當逐步實行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將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收集場所。
同時,衛生填埋場、堆肥廠和焚燒廠的選址要符合城鄉規劃,具有完善的工藝運行、設備管理、環境監測與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要配備沼氣檢測儀器等環境監測設施,要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監測設備,并與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聯網。
不繳垃圾處理費,個人處3倍以下罰款
在處罰方面,該辦法規定,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將由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以應交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應交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對于隨意傾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行為,也將被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垃圾的,可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來源:新京報
記者馬力)
對生活垃圾經營處置企業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
昨天,建設部公布新制定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如果不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
建設部稱,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企業如不履行上述義務,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辦法同時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得隨意停業、歇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未經批準擅自停業、歇業的,可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該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來源:京華時報 記者 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