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外資持有上市券商比例不得超20%;境外股東在合資券商持股不得超1/3
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中國證監會近日正式頒布《關于修改<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的決定》和修訂后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新規則對外資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準入條件更為寬松,境外股東在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三分之一;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得超過五分之一,全部境外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不超過四分之一。
外資參股國內券商更寬松
據悉,修訂后的《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對外資參股內資證券公司的準入條件更為寬松,參股渠道更為多樣,監管機制更為適當,體現了我國積極穩妥、循序漸進地實施證券業對外開放的一貫政策。
修改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將外資參股證券公司中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數要求,從原來的不少于50人降低至不少于30人;二是放寬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股東的條件,從原來的境外股東限于證券經營機構,放寬到金融機構和一般機構投資者,并將境外股東持續經營年限從原來的十年以上降低為五年以上;三是取消了外資參股證券公司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的限制;四是明確了境外投資者參股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的合法途徑、股東資格和持股比例;五是修改了滯后于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部分條款。
根據規定,境內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外資參股證券公司時,境外股東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的股權比例不超過1/3。境內股東應當有一名是內資證券公司,且其持有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不低于1/3。此外,境外股東還應具備持續經營五年以上,近三年未受重大處罰、各項財務指標符合規定等條件。
外資參股兩種途徑
新規則特別增添了境外投資者參股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的相關條件和程序,具體到參股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境外投資者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在此情況下,境外投資者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達5%以上(含5%)的,應履行報告、暫停交易等義務。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的規定,對境外投資者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資格進行審查。股東資格未獲得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境外投資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其持有的上市內資證券公司的股份降低至5%以下。
二是境外投資者與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上市內資證券公司在外資依法參股后,其經批準的業務范圍不變。在控股股東為內資股東的前提下,上市內資證券公司不受至少有一名內資股東的持股比例不低于1/3的限制。
中國證監會機構部負責人還表示,除了對外資參股證券公司頒布新規外,證券行業對外開放還包括如下措施:允許外資參股比例在33%以下的合資資信評級機構和合資投資咨詢機構按照有關法規和監管要求的規定,從事相應的證券服務業務。上述合資資信評級機構具備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條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從事證券相關評級業務,包括上市公司發行的公司債券的評級業務;中國證監會將按照《證券市場資信評級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核準(來源:《證券時報》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