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上海證券報報道,在“江蘇三友通過隱瞞實際控制人變更騙取上市資格”被曝光兩周后,江蘇三友諸位高管終于對此事作出公開回應。有意思的是,盡管公司欺詐上市證據確鑿,且已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但作為該事件當事方之一的江蘇三友董事長張璞似乎仍不愿接受這一事實,不承認“欺詐上市”。
不僅如此,再看看該公司的股票走勢,這兩天居然穩當當地停留在歷史最高區域,這種不僅態度強硬,而且股票價格也“硬”的底氣,不免讓人大跌眼鏡。在證券市場出現一兩家欺詐上市的公司不奇怪,但從江蘇三友的高層,到江蘇三友股價,對“欺詐上市”居然如此無動于衷,不能不促人深思:這到底是為什么?依筆者之見,對違法者的處罰過輕,把希望寄托在公司重組上,或許是江蘇三友底氣十足的原因所在。這提醒我們的監管者,是該到了對欺詐上市給予重拳的時候了。否則,若“欺詐上市”也能變成公司的另外一種利好,那可真是證券史上的一種黑色幽默了。絕不能讓如此荒唐、“大膽”的 “欺詐上市” “大事拖小,小事拖了”。
江蘇三友的欺詐事實,源于其在2005年上市前夕故意隱瞞了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實情。據悉,江蘇三友原實際控制人紡織工業聯社早在2004年6月便已將友誼實業(江蘇三友控股股東)53.125%股權協議轉讓給張璞(江蘇三友董事長)等9名自然人,公司實際控制人由此發生變更。但為了滿足上市前3年實際控制人不得變更的IPO條件,以達到上市目的,江蘇三友及其他當事方卻故意隱瞞上述事實以逃避市場監管,直至今年3月27日方才對外披露。
要打退欺詐上市者的“強硬”底氣,最好的辦法是監管者盡快給出結論。此外,按照相關法律,給予江蘇三友欺詐上市案中相關責任人重罰也很關鍵。根據《刑法》中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的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在江蘇三友欺詐上市的過程中,其公司上市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中介機構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保證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質量,監管者對于上市公司的上市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監管非常重要,對于其違反《刑法》的行為,一定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序來處罰,只有嚴格處罰這些中介機構,在今后的推薦上市公司過程中,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出現下一個江蘇三友的可能性。
在調查材料公布之前,建議江蘇三友的股票停牌,一旦中國證監會給出欺詐上市結論,則應當立即啟動退市程序,不給欺詐者抱有任何幻想的余地,不能給予公司重組機會。如果這樣的公司還能重組,那將導致“欺詐上市”變成利好,這會給證券市場形成一種錯覺,這對打擊證券市場的投機之風非常不利。至于江蘇三友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當由該公司承擔。毫無疑問,讓明目張膽欺詐上市的江蘇三友付出退市、加倍罰款、傾家蕩產的成本,才是證券市場對欺詐上市者應有的態度。而對中介機構成為欺詐上市的同伙,也須按照《刑法》判刑,才能形成強大的威懾作用,確保證券市場的嚴肅性。
只有嚴厲打擊這種不合理、不合法“欺詐上市”者囂張的氣焰,證券市場才能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讓違法犯罪者付出沉重的代價,這才是證券市場走向成熟的標志。(李允峰 作者系山東高校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