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轉讓中標項目或將吊銷營業執照
新華網江西頻道10月17日電 從相關部門獲悉,江西省發改委近日公布《江西行政處罰裁量權細化標準(征求意見稿)》。根據該意見,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轉讓無效,處轉讓項目金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意見》提出,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不一致,影響潛在投標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標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法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責令改正,可以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招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達到招標項目估算價的4%以上的、履約保證金達到中標合同金額的15%以上的,或者不按照規定延遲60天以上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或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轉讓無效,處轉讓項目金額8‰以上1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編輯: 陳璐 標簽: 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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