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在將私募基金納入調整范圍、完善公募基金治理結構、增加規范基金服務機構內容等方面著力甚多,有望進一步從制度角度為行業發展打開空間。
新法最引人關注的一點,是將非公開募集基金納入調整范圍。新法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新法第十章對非公開募集基金作了原則規定,內容涉及合格投資者制度、運作分配信披制度、備案制度、托管制度、允許達標私募開展公募業務等方面。
業內人士預期,隨著私募納入基金法監管,整個私募基金的發展迎來變革契機,轉型、創新和強化特色,也成為目前陽光私募需要思考的重要問題。“私募基金發展的最好時期已經到來。”全國人大財政金融委員會法案室前主任、新基金法修改小組成員朱少平表示。
有關公募基金的管理運作,新法也進行了較大修改:加強基金監管,完善基金治理結構,參照證券法的規定,將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納入監管范圍,明確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禁止從事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規定;適當放寬有關基金投資、運作的管制,包括將基金募集申請由“核準制”改為“注冊制”;修改基金投資范圍的規定,為基金投資于貨幣市場、股指期貨等提供了依據。
“對于公募運作,新法貫徹了‘放松管制、加強監管’的思路,既為其日常運作發展松綁解縛,同時也強調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將促進公募健康、持續發展。”滬上一基金公司總經理表示。
此外,新法還增加了對基金服務機構的規定。隨著基金行業的迅速發展,其專業程度不斷提高,相關服務業務也得到快速發展。為此,新法設專章對基金銷售、基金銷售支付、基金份額登記、基金估值服務、基金投資顧問、基金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相關服務業務作了明確規定。
中國證監會基金監管部副主任徐浩認為,這種安排有利于整個行業向專業化的細分方向發展,從而使各類機構充分開展差異化、專業化發展,為整個行業發展提供了制度性安排。“將來可以通過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展基金銷售活動,突破物理空間的局限,意義不僅是帶來新的銷售渠道,還包括更多的附加和創新發展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