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9月20日21時40分許,廖某騎自行車與相向而行的一位騎電動車者發生碰撞受傷。電動車駕駛人將廖某扶到路邊后逃離現場。后廖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因廖某生前所在公司為其購買了意外傷害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團體醫療保險,廖某親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而對方認為廖某出險屬醉酒駕駛所致,且保險合同已明確規定醉酒發生的意外免賠,為此拒絕理賠。
法院認為,涉及死者的兩份鑒定報告均未提及死因與醉酒有關,同時,醫院出具的死亡記錄證明廖某直接死因不是醉酒。保險公司應當予以理賠。
【說法】江西宏正律師事務所律師高少華認為,保險公司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廖某系因醉酒致死,相反,有證據卻證明廖某系因交通事故導致意外死亡,且不存在被告所稱免賠情形。依據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相關條款,被告保險公司依法、依約應賠償死者保險合同賠償款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