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溯:
2012年4月29日10時15分,李昆峰駕駛皖ST0888號小型轎車在亳州市譙城區交通路東段非機動車道上由東向西行駛起步時,將只有兩歲半的郭博宇撞傷后駕車逃逸。
被害人于10時56分入院搶救到11時53分23秒搶救無效死亡。
死亡原因——錯失最佳搶救時間、失血過多。
根據醫院診斷證明:錯失最佳搶救時間導致流血過多、為死亡的直接原因。
逃逸原因——發現撞人后心里害怕被追究責任。
據:案犯李昆峰在發生交通事故后,承認其在拐彎至機動車道的過程中發現撞傷了一個男孩,因為心里害怕被追究法律責任所以逃跑以至被害人得不到有效救助而死亡。
被害人病例記載:
據被害人病例記載:搶救開始醫務人員立即給被害人輸氧,輸氧10分鐘后心電監護才顯示被害人心臟停跳跡象,整個搶救持續時間達四十分鐘,而自事故發生時至得到搶救間隔了41分鐘的時間。
救人如救火,搶救傷者必須分秒必爭。
救人如救火,搶救傷者本應分秒必爭。作為肇事司機,發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時間,第一現場本身就有救助傷者的義務,也應該分秒必爭的積極救治受害者,然而:卻因為李昆峰的逃逸造成了年僅兩歲半的郭博宇小朋友最終因為錯失最佳搶救時間、失血過多、搶救無效死亡。
假如李昆峰發現肇事后能夠積極采取措施、第一時間將受害者立即送往醫院或許不至于發生如此嚴重的慘劇。
所以請求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能夠重新審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