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

【政治】根據1996年6月烏克蘭議會通過的1991年烏獨立后的第一部憲法,烏克蘭為主權、獨立、民主的法制國家,實行共和制。總統為代表國家的最高元首,最高蘇維埃(議會)為立法機關,內閣為行政機關,對總統負責。
基輔市街頭的雕塑
2004年12月8日,烏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烏國家政體由總統-議會制過渡為議會-總統制。根據憲法修正案,總統權力被削弱,議會權力得到實質性擴大。議會多數派負責組建內閣。總統有權提名外長和國防部長人選,其他內閣成員人選由總理提名,議會批準任命,議會擁有解散政府的權力。
2007年1月12日,烏議會正式通過《內閣法》,政府權力得到擴大。根據內閣法,政府總理人選由總統根據議會多數派的建議提名,然后由議會任命。如果總統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議會提名總理候選人,議會將根據多數派的提名任命總理。
內閣法擴大了總理的權限范圍,規定總統簽署的涉及外交以及人事任免的文件必須有總理的簽名才具有法律效力。內閣法還禁止內閣成員同時兼任人民代表(議員)等。
2010年10月,烏克蘭憲法法院經過審理判決烏議會2004年底通過的“政治改革”憲法修正案違憲。這意味著烏1996年憲法效力得以全面恢復,國家政體重歸總統-議會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