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京審判
1946年1月19日,經盟國授權,駐日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頒布了《特別通告》及《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宣布在東京正式成立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日本戰犯進行審判。
1946年4月29日,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東條英機等28名甲級戰犯正式起訴。5月3日,法庭召開第一次公開會議,開始審理東條英機等戰犯的罪行。3日至4日,首席檢察官宣讀42頁的起訴書,歷數了自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間,被告所犯的反和平罪、戰爭罪和違反人道罪等。
東京審判從1946年5月3日開始,到1948年11月12日結束,前后持續兩年多,共開庭818次,有419名證人出庭作證,受理證據4336份,英文審判記錄48412頁。從1948年11月4日起宣讀長達1231頁的判決書,到12日才讀完。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最終判處東條英機等7名甲級戰犯絞刑,木戶幸一等16名甲級戰犯無期徒刑,2名甲級戰犯分別被判處20年和7年有期徒刑。另外3名甲級戰犯,一名因患精神病中止審判,另外兩名因在審判期間死亡免于追究。1948年12月23日凌晨,東條英機等7名戰犯被絞死在東京巢鴨監獄的死刑架上。
(來源:新民晚報 編輯:柳洪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