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3月10日電(記者劉聲 李健)云南省政協副主席陳勛儒委員今天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的政協十屆四次會議第四次全體會議上發言稱,我國行政立法在改革開放以后發展很快,但也出現了一些問題,很多地方行政與立法混同,立法成為政府部門占有權力資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
陳勛儒指出,當前我國行政立法中出現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第一,行政立法權限不清,部分行政法規和規章涉及的內容相互沖突。各行政機關從自身管理需要出發,紛紛立法,并盡可能擴大自己的權限,造成部分行政法規和規章之間產生矛盾和沖突,這些矛盾和沖突加重了執法難度。
第二,行政與立法混同,立法成為政府部門占有權力資源的方式和分配既得利益的手段。行政立法往往由行政機關自己起草,自己執行,導致“行政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部門利益法制化”。實踐中過濫的行政許可、不當的行政處罰、集資、攤派、政府管制等嚴重影響公民、組織自由的行政行為,大多就是以行政立法的面目出現的。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功利性、隨意性,成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手段,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第三,強勢利益集團對行政立法產生重要影響。負責起草行政法規、制定部門規章的主管部門,通常與部分管理對象,如國有壟斷性企業之間有比較密切的關系,甚至存在著直接利益關系。這樣,行政立法過程很容易被強勢利益集團所影響。
面對這些問題,陳勛儒建議,牢固樹立“制約權力”的行政立法觀念;強化程序正當原則,完善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建立立法回避制度、立法公開制度等各項有效制度;加強行政立法監督。
陳勛儒委員特別指出,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只允許相對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訴訟,而不能對抽象行政行為(即制定規范性行政文件)提起。實際上抽象行政行為如果不當,造成的社會危害要遠遠大于具體行政行為。因此,賦予相對人對抽象行政行為有提起訴訟的權利,賦予司法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權,十分必要。
陳勛儒委員說,司法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也是WTO具體協議的要求,符合行政法制建設的發展趨勢。建議修改《行政訴訟法》,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建立我國的司法審查機制。
來源:《中國青年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