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榜文》《執照》的著作權及版權保護措施在宋代著作權保護尚未立法之前,著作者也采取了一些消極的、被動的自我保護措施,比如密藏稿本,使盜版者沒有“盜”的機會;搶在盜版前抓緊刻印自己或家人的著作,迅速以“正版書”抵制盜版書。當然,也有向政府部
門舉報、請求禁止的,朝廷有時也采取一些措施打擊盜版,但這主要是為了杜絕政治、軍事泄密,并不是為了保護作者或出版者的合法權益。《榜文》、《執照》的誕生,標志著著作權和版權保護出現了重大進展。
上面征引了兩件公文的論述部分,說明他們采取措施以保護著作權和版權的理由。下面是他們的具體作法。對祝穆宅開雕的《方輿勝覽》等書,《榜文》道:
照得雕書,合經使臺申明,乞行約束,庶絕翻板之患。乞給榜下衢、婺州雕書籍處張掛曉示,如有此色,容本宅陳告,乞追人毀版,斷治施行。奉臺判備榜,須至指揮。右今出榜衢、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曉示,各令知悉。如有似此之人,仰經所屬陳告追究,毀版施行。故榜。
嘉熙貳年拾貳月日榜。衢、婺州雕書籍去處張掛。轉運副使曾臺押。
福建路轉運司狀:乞給榜約束所屬,不得翻開上件書版,并同前式,更不再錄白。對段昌武《叢桂毛詩集解》,行在國子監公據接著寫道:
今狀被陳,乞備牒兩浙、福建路運司備詞約束,乞給據付羅貢士為照。未敢自專,伏候臺旨。呈奉臺判牒,仍給本監,除已備牒兩浙路、福建路運司備詞約束所屬書肆、取責知委文狀回申外,如有不遵約束違戾之人,仰執此經所屬陳乞,追板劈毀,斷罪施行。須至給據
者。
右出給公據,付羅貢士(樾)收執照應。淳佑八年七月給。
應當說明:所謂“行在國子監”,是當時主管圖書刊行的中央機構,具有代表朝廷管理圖書出版的權力。兩件文書運用了行政手段,布告有關地方(都是南宋間刊書業最發達的地區)的書坊,不得翻印某某書;同時,又發給原刊者所謂“據”,也就是執照,以證明該人刊書的合法性,原刊者若發現有人翻刻,可向地方官府“陳告”(或憑“據”告發),從而毀板治罪。
從兩件公文可以看出,不僅中國的著作權和版權理論產生很早,而且形成了相應的保護法規,比十五世紀后期英王所授與的著作權僅僅是“印刷權”要全面、完整得多。不足的是,上面兩個文告只是針對少數書籍而制訂的部門性或地方性法規,有“個案”性質,尚不具備普遍適用性,也未上升到國家法律。就現存宋本或覆宋本書籍看,載有如上公文的很少,可知當時要求以法規形式保護著作權和版權的人,大約還不很多。
作者:祝尚書 編輯:曉棠 來源:星島環球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