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死刑犯不引渡”是一項國際慣例,中國要溶入世界,要更好地打擊犯罪,也無例外必須遵循。《瀟湘晨報》3月21日報道說,正在法國訪問的中國外交部副部長戴秉國與法國司法部長克萊芒20日在巴黎正式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引渡條約》。法國司法部透露,中國已同意在文本中明確寫明,任何與死刑有關的案件將不會適用于這個引渡條約。中法簽署引渡條約將加速中國編織國際引渡網,緝捕以貪官為主的外逃案犯。
這是第二個與中國簽訂此類條約的歐盟國家。此前,中國政府與西班牙政府簽署的引渡條約中也明確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則。此外,中國司法機關在余振東案中實踐了對其不判處死刑的承諾,對于賴昌星案,中國司法機關也承諾了不對其判處死刑。因此,可以預想的是,對引渡回來的犯罪嫌疑人不判處死刑將是大勢所趨。在這種趨勢下,我以為,我們國家要順應國際趨勢,逐步廢除經濟犯罪領域的死刑。
到2003年1月1日,世界上有76個國家在法律上廢除了所有的死刑,15個國家廢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21個國家在事實上廢除了死刑。正是這種大的趨勢下,才會有“死刑犯不引渡”這項國際慣例的產生。
首先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進而全面廢除死刑,這是發達國家廢除死刑取得成功的一個經驗,值得我們借鑒。從微觀層面上講,首先廢除經濟犯罪領域的死刑有這么幾個益處———
其一,從這些年引渡的犯罪嫌疑人來看,主要涉嫌經濟犯罪領域,特別是貪污賄賂犯罪。因此,如果廢除了經濟犯罪領域的死刑,就不會出現犯罪后留在國內與逃到國外“同罪不同罰”現象,有利于維護法律的統一實施;
其二,提高效率與節約司法成本。目前,我們與一些國家雖然簽訂了條約,確立了“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則,但是由于我國沒有廢除死刑,所以針對個案我們仍然要進行談判并承諾不判處死刑,如果統一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那么大量的經濟犯罪就無須再進行個案談判,可以直接對嫌犯進行引渡;
最后,廢除經濟犯罪的死刑,有利于減少民眾對于司法機關照顧貪官、不判死刑的猜疑。近些年來在死刑適用上,有一個明顯的趨勢就是對于貪污受賄的官員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越來越少,以至于今年兩會上,不少代表委員問道:“今后是否不再對貪官適用死刑?”如果廢除了經濟犯罪的死刑,那么就會消除民眾對于貪官少判死刑的不滿。
廢除經濟犯罪領域要讓民眾接受并有可操作性,必須首先解決兩個前提:一是必須提高法定刑,目前我國有期徒刑最高十五年、數罪并罰是二十年,而無期徒刑一般在實踐中執行的就是二十二年或者十七年,這樣低的處罰無法懲罰一些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因此,應當將有期徒刑提高到30年,并設立不得假釋和減刑的無期徒刑;其二是切實解決在刑罰執行中的假釋、減刑、保外就醫存在的問題,不能讓諸如原成都市金牛區副區長馬建國一樣在服刑期間“不穿囚衣,不吃囚飯,可以出入賓館酒樓接受宴請,可以回家過夜,外出與親友會見”的現象再出現。(來源:燕趙都市報
作者:楊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