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從案件受理和審查到訴訟監督的整個工作流程中,檢察機關在辦理死刑二審案件時將有新規可依。
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死刑第二審案件工作規程(試行)》(下稱《規程》),對案件受理和審查、審核審批、庭前準備、出席法庭、訴訟監督等重要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規程》對檢察院辦案人員的審查重點從六個方面予以明確。首先,上述人員應審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量刑適當與否;其次要審查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是否必須立即執行;再次要對抗訴、上訴意見和理由相關問題,以及抗訴、上訴過程中的新事實、新證據進行審查;最后還要重點審查在偵查、審查起訴和一審審判中是否存在違法情形,是否侵犯訴訟參與人合法權利,影響公正判決。
除對辦案人員的上述規定,《規程》明確了上級檢察院的職責。要求上級檢察院公訴部門對重大職務犯罪案件、社會關注的案件、人民群眾對司法不公反映強烈的案件以及其他有重大影響的案件,應當加強對審查起訴、出席第一審、第二審法庭工作的指導;并幫助下級檢察機關排除可能出現的干擾。
根據《規程》,今后檢察院受理死刑二審案件后,應當指定兩名以上檢察員或者經檢察長批準代行檢察員職務的助理檢察員辦理,也可由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辦理。
對于疑難、復雜和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公訴部門必要時可以對出庭預案進行專門論證,制作臨庭處置方案。
《規程》規定,檢察機關對于影響定罪或者量刑的主要證據必要時要進行復核,對于以刑訊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來源:第一財經日報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