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首次對一九九三年出臺的科學技術進步法的修訂草案進行審議。
草案以激勵自主創新為主線,主要內容涉及明確政府在科技進步中的責任和科技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整合科技資源制度、促進企業成為科技創新主體、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等。
科技部部長萬鋼在今天向常委會作有關說明時稱,科技進步應當依靠自主創新。為此草案主要規定了以下四方面制度激勵自主創新:
一是將財政性科技項目創造的知識產權授予承擔者的制度。草案規定:政府科技基金項目或者科技計劃項目所創造的知識產權,涉及國防和其他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國家擁有;其他的,授予項目承擔者,由項目承擔者依法運用。單位和完成該項目的科技人員因運用該知識產權產生的利益關系依照有關法規執行或者由雙方約定。草案同時規定:為了國家利益或者重大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國家可以運用該知識產權;項目承擔者在一定期限內不運用該知識產權的,國家保留擁有該知識產權的權利。
二是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制度。草案規定:對境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主創新的產品、服務或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產品、服務,在性能、技術等指標相同或者相近的條件下,政府采購應當優先購買;首次投放市場的,政府采購應當率先購買。政府采購的產品尚待研究開發的,采購人應當運用招標方式確定科技研究開發機構或者高校進行研究開發,并予以訂購。
三是寬容失敗制度。草案規定:對于探索性強、失敗風險高的科技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科技人員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不影響該項目結題。
四是對引進技術實行審查技術消化、吸收和再創新方案的制度。草案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和國有資本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應當制定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引進重大技術、裝備時,應當對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方案一并進行審查。
另外,這位有著深厚海外工作履歷的萬鋼部長還介紹了草案中有關解決回國科技人員特殊困難的規定。他說,草案規定:在國外工作的杰出科技人員回國從事科技研究開發工作,不受戶籍限制;到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的科技研發機構、高等學校從事研發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制和工資總額的限制。
有關人士指出,這次對這部法律的修改,有望將最近國家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提升到法律層面。二00六年一月,中國召開全國科學技術大會,提出了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目標,制定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根據國家已經作出的重大決策,及時修訂科學技術進步法,進一步明確中國科技發展戰略和基本方針、政策,將中國科技進步工作長期以來積累的成功經驗,特別是全國科學技術大會以來國家出臺的需要長期穩定的有關政策上升為法律,對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升中國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具有重要意義。(來源:中國新聞網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