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萬名片傳上網 名片主人不知情
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曾在北京某媒體工作過的張先生,最近接到不少陌生電話,賣保險的、打聽租房的、推銷保健品的,追問才知,源頭都是一個:名片網。
“傳一張換兩張!”打開名片網首頁,廣告語格外醒目。據網站自稱,名片網成立于2006年4月,是國內第一家提供此類商務服務的網站,目前月均訪問量超過200萬次,收錄名片多達300萬張,每日更新名片超過萬張。
輸入電子郵箱,經過簡單的資料填寫,就可以成為注冊會員。之后開始“積分”:查找一張名片,花去5點積分;上傳一張名片,得到10點積分……名片網搜集的名片涉及各行各業。名片從何而來?網站解釋:“所有名片均來自會員共享。您的名片可能是您的朋友或合作伙伴上傳的,想通過這種方式為您創造更多機會。”
單張上傳外,網站還提供批量上傳和上門上傳服務。張先生很無奈:“只愿垃圾電話別晚上打來。”
名片網負責人稱,名片信息屬于大家能夠公開、也愿意公開的“商務信息”,網站沒啥錯。張先生糊涂了:果真如此嗎?
點評
名片雖是公開的商務信息,但其提供的對象是特定的,名片的主人可以控制將名片提供給誰。在這一點上,符合個人信息權所強調的“個人可以控制自己信息流向的權利”。
隨意將名片放到網站上,當然構成對個人信息權的侵犯。如用傳統的隱私權來維權,這個案例存在一些法律難點,包括很難以隱私來界定公開的商務信息。如果制定了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個人信息權,則法律適用要容易得多。
誤上銀行“黑名單” 惹來麻煩誰埋單
申請住房貸款、信用卡、購車貸款連連遭拒……莫名其妙上了銀行“黑名單”,成了北京的姚先生這兩年的最大煩惱。
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服務中心個人信息系統的記錄顯示,2004年5月,姚先生向銀行貸款購買了一輛汽車,并且屢次逾期還款。
然而,姚先生根本沒買過汽車,去車輛管理所查詢,也根本沒有這輛車!姚先生回憶,他有個朋友是外地戶口,由于當時購車有戶籍限制,所以姚先生將自己的身份證復印件借給了他,但貸款合同上的簽字并非姚先生本人的。
姚先生向人民銀行征信服務中心提交了疑義申請,中心作出書面回復,證明是代購。姚先生要求銀行消除自己在征信系統的記錄,卻遲遲沒有回音。
無奈之下,今年5月,姚先生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對該銀行提起訴訟,要求銀行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其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服務中心個人信息系統的不良記錄,并賠償名譽損失。前不久,北京市朝陽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姚先生最終和銀行達成了和解協議。
點評
征信機構因信息錯誤導致被訴,在發達國家征信體系的發展早期曾很普遍,一度成為征信業發展瓶頸。
我國征信業處于發展初級階段,有效解決類似問題,需要多管齊下:就國家而言,要提升征信立法的層級,尤其是盡快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規范市場秩序;就征信機構而言,要提高業務能力和信息的準確性;就信息主體而言,需加強自我保護意識,防止不必要的信息泄露或濫用。
報考一次公務員 信息網上掛三年
戴明(化名)是名普通的報社編輯。一次上網查資料,她驚訝地發現,用“百度”搜索自己的名字,竟能查到自己的身份證號,而這個信息,居然是公安部發布的!
3年前,戴明大學畢業時報考了公安部招收的國家公務員,報名時被要求填寫身份證號及其它個人信息。順利通過筆試的戴明得到了面試機會,面試通知是公安部人事局通過互聯網公布的,被多家網站轉載。在面試公告上,詳細公布了戴明和其他183人的姓名、學校和身份證號。直到3年后的今天,這些信息在網上仍可輕易檢索到。
讓戴明擔心的是,身份證號這樣重要的個人身份憑證,會不會被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自己很可能成為別人的“替罪羊”?比如說,手機號申請需要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被人冒用,天價賬單不就有可能落到自己頭上了嗎?
戴明想知道,找工作或申請很多服務時都需提供身份證號、手機號,掌握這些信息的單位可以隨意公布或以此牟利嗎?如果已經公布,是否有消除義務?萬一自己因此權益受損,這些單位是否應承擔相應責任?
點評
由于信息化的發展,各國對于身份識別碼都予以保護,以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個人權利。
這個案例包括了三個層面的法律問題:一是身份證的使用或者查驗。盡管我國的居民身份證法對于身份證的使用和查驗有明確的規定,但現實生活中缺乏法律、行政法規依據,要求公民使用(查驗)身份證的情況仍很普遍。二是查驗身份證過程中的安全措施。即使有法律依據應使用(查驗)身份證,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匿名技術等),但現實生活中這點往往被忽視。三是個人信息的銷毀。作為個人信息保護的一項基本原則,一旦獲取個人信息的事由不再存在,就該銷毀個人信息,不應無限期保留,由于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缺位,這一原則在我國法律中未作規定。
好不容易搬新居 垃圾短信響不停
“某某樓盤盛大開盤,歡迎蒞臨選購!”武漢市民小楊打開手機,這條短信讓她大為光火!自從小楊去年年底買了商品房,一年來,這類新樓盤銷售的垃圾短信隔三差五“不請自來”,刪不勝刪,煩不勝煩。
煩惱之余,小楊懷疑,她買房時填寫的個人信息,被房產商以某種形式“轉手”給了其他房地產公司。
近日又出了新麻煩:物業公司突然通知小楊,讓她去領代繳電費的新銀行卡。
“沒有我的身份證,怎么能給我辦卡?”小楊半信半疑。物業公司告訴小楊,卡已辦好,開戶行在王家墩,銷戶須到開戶的分行辦理。“王家墩在哪?”“在漢口。”家在武昌,銷戶卻要跑到漢口,小楊心頭火起:“你們辦的卡,我不需要,請給我取消!”“對不起,我們不負責!”小楊只得花幾個小時跑到漢口銷戶。
小楊所在小區有業主上千人,按每張銀行卡年費100元計算,銀行每年可獲數十萬元利潤。
讓小楊生氣的是,開發商為什么可以不經業主同意,就擅自辦卡并以此獲利?業主的個人信息受到侵犯,該如何維權?
點評
本案涉及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涉及合同法基本問題。
房產商或其雇員轉賣客戶購房時提供的相關信息,導致業主信息被大量濫用,已成社會公害,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甚至導致刑事犯罪的發生。房產商的這種行為,根據我國現行法律屬明顯違法行為,應予制裁。由于現行法律提供的救濟渠道有限,維權成本太高,導致類似行為的蔓延和泛濫。一旦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將大大降低執法和維權成本,從根本上改變這種現象。至于房產商未經業主同意代辦銀行卡,屬于明顯違反合同法的越權行為,房產商和銀行都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既可能是民事責任,也可能是行政或刑事責任。
點評專家:周漢華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信息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肖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