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和諧社會提供法律保障,社會立法全面提速
法學專家認為,為解決社會問題而制定、具有普遍社會意義并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法律,通常被稱為“社會立法”,其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弱勢階層的生存及增進社會整體的福利。
一段時間內,為盡快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框架,經濟立法曾為我國立法的“主旋律”,但在構建和諧社會大背景下,我國的立法指向發生了重大轉型,種種跡象表明,關懷困難群體、破解民生問題的社會立法,正呈現提速之勢。
這一立法轉型有其必然性。在我國過去的改革發展實踐中,經濟與社會發展“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失衡現象在立法領域也同樣存在。規范勞動關系、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和特殊群體權益保障等方面的社會立法長期處于相對滯后狀態,從而逐漸演變成構建和諧社會的制度性瓶頸。
為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向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作報告時強調:人大立法工作要在繼續完善經濟領域立法的同時,著力加強社會領域立法,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有評論說,這是一個非常重大的立法指向變化。中國立法正在民意引領下以關注民生的視角,開始了一次向社會立法、民生立法的歷史性轉型。
加速社會立法已經取得顯著成果。近年來,監督法、反壟斷法、突發事件應對法、城鄉規劃法、就業促進法等關乎社會發展的法律法規紛紛出臺,社會領域立法數量之多、質量之高實是過去多年所不能比擬的。
2008年將是我國社會立法全面推進的重要一年。據介紹,僅由民政部牽頭負責的有關社會民生的立法項目將有44項之多,其中包括社會保險法、社會救助法、慈善事業促進法在內的法律6部,行政規章16個,部門規章22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