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日報網環球在線消息: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陳云龍建議,不捕、不訴的失足未成年學生,不應被推向社會,應當允許其繼續學業。
我國現在實行的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司法機關根據社會治安形勢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況,區別對待,該嚴則嚴,當寬則寬,寬嚴互補,寬嚴有度。陳云龍代表認為,這一政策對于有效地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最大限度減少、遏制和預防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一些與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不相適應的問題。陳云龍代表說,受以往長期的“嚴打”政策和“懲辦與寬大相結合但側重嚴懲”思想的影響,辦案人員頭腦中構罪即捕、構罪即訴、從嚴打擊的觀念根深蒂固。刑事訴訟法對輕微犯罪不捕、不起訴的適用條件,規定得非常原則,導致司法實踐缺乏明確的操作標準。
而且,某些考核指標不合理。例如關于失足未成年學生的幫教工作,需要社區、學校、社會團體及其主管部門的共同努力,但是在實踐中,由于受到某些考核“一票否決”的影響,一些學校對受到公安機關治安處罰以上處理的學生,一律開除,這導致許多被不捕、不訴的失足未成年學生被推向社會,無人幫教。
陳云龍代表建議,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明確輕微犯罪不捕不訴的具體適用標準。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社會幫教組織體系,切實發揮作用,對于失足未成年人學生,只要未被羈押,應當允許其繼續學業,由學校為主對被不捕、不訴的失足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挽救工作。(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