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一個法律判決在新加坡受到關注和熱議。
時年17歲的高中生顏懷旭,以“極端種族主義者”自居,在博客上發表數篇攻擊其他族群的言論,甚至叫囂要暗殺部分政治人物。當年11月,顏懷旭被新加坡法院依據《煽動法》判處緩刑監視2年,且必須從事180小時社區服務。指定的社區以其他少數族群人數居多,法院此舉被認為可以促使顏懷旭從正面了解其他族群。
這一判決得到多數人支持。但也有少數人認為這一判例可能影響言論自由。而新加坡當局毫不諱言《煽動法》適用于互聯網,理由是新加坡存在多文化和多種族等特殊社會現實,需要及時避免一些言論可能給社會和諧和穩定帶來危害。
事實上,以法治精神著稱于世的新加坡,是世界上推廣互聯網最早和互聯網普及率最高的國家之一,也是在網絡管理方面最為成功的國家之一。該國在互聯網管理中,將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置于首位,對一些不負責任甚至危險的言論,如果市場力量、公民自律和輿論“軟約束”等均行不通的話,通過立法程序形成的“硬約束”便會發揮影響。顏懷旭案件便是例證。多年來,新加坡各類法律法規的有效執行保障了社會穩定和網絡健康發展。
新加坡對互聯網有影響的法律法規主要包括各種新制定的法規,以及適用于互聯網的傳統法規。早在1996年,新加坡就頒布了《廣播法》和《互聯網操作規則》。《廣播法》規定了互聯網管理的主體范圍和分類許可制度,《互聯網操作規則》明確規定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和內容提供商應承擔自審內容或配合政府要求的責任。兩部法規是新加坡互聯網管理的基礎性法規。
根據這兩部法規,威脅公共安全和國家防務、動搖公眾對執法部門信心、煽動和誤導部分或全體公眾、影響種族和宗教和諧、宣揚色情暴力等都被規定為網站禁止播發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