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管“外國代理人”是國際通例
一位外交官跟筆者講起一次談判經歷。談判中,外方代表拿出一組翔實的數據,作為要求中方讓步的依據。我方代表很是奇怪和驚訝,這些統計和調查數據,來自哪里?為什么外方掌握得如此翔實?后來才知道,外方為了此次談判,專門花錢雇傭中國某個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和研究,并以此作為談判的“撒手锏”。
這位外交官說他很心寒,自己和同行在國際談判中為了國家利益是寸步不讓、殫精竭慮,可沒想到,自己的同胞卻在背后“挖墻腳”,損害國家利益。作為生活在這個國家的公民,無論觀點如何不同,無論身處何種階層,應該有一個最大的公約數,就是愛這個國家,起碼不做損害國家利益的事。
筆者很認同這位外交官的看法,他所說的那種傷害國家利益的人,已不是簡單的、滲透到我們生活中的商業間諜,而牽涉到“外國代理人”。
前段時間,《人民日報》報道了俄羅斯立法嚴管“外國代理人”的新聞。總統普京日前簽署了《非政府組織法》,根據該法案規定,接受海外資助并從事政治活動的非政府組織,將被認定為“外國代理人”。這些組織需主動向俄司法部申請列入特別名單,并在出版物和網絡媒體上特別注明。他們必須一年兩次提交活動情況報告,并接受年度財務審計。俄多數公民支持這一法律,經歷過國家動蕩時期的俄羅斯人,絕不允許西方國家隨意干涉本國內政。
民族國家并不是一個想象的共同體,而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利益和情感共同體,國家利益更不是一個虛無的概念,而有著實質的內容——對民族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來說,“外國代理人”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代理人的隱蔽性存在,以隱性的方式操縱和干擾一國政治。俄羅斯的做法,是出于捍衛國家利益的本能,既屬正常也是必要的。離開了法律,偏離了國家利益,民主是無法存在的。
可俄羅斯此舉,卻遭到了一些西方國家的指責,他們無視俄羅斯三分之二公民對此法的支持,將此法的出臺解讀為壓制民主之舉,稱在處理異見和自由言論方面,普京新政府正倒退回蘇聯時代。這一指責,暴露了西方一些國家習慣性的雙重標準和人格分裂。
實際上,在對待“外國代理人”的問題上,西方國家嚴苛得多。比如美國,法律規定總統候選人以及聯邦、州和地方各類選舉的候選人,都不得接受非美國公民的捐款,以防外國政治勢力介入。此外,美國還有專門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嚴管一切“具有政治影響能力或準政治影響能力”的活動,從登記、表明身份到披露財務狀況,比今天俄羅斯的規定苛刻多了。
所以,在這個問題上,需要超越意識形態上的習慣性偏見,回到法律上來,正視一個現實:嚴管“外國代理人”是國際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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