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亞農民土地被強占22年 法學教授跪地請愿
村民土地被占22年,法院稱追訴期已過判決敗訴,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為村民跪地請愿。
村民土地被占22年,法院稱追訴期已過判決敗訴,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為村民跪地請愿。
2012年9月12日,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三亞市原羊欄鎮農場83名村民起訴三亞市鳳凰鎮人民政府侵占農場2535畝土地,侵犯所有權及行政賠償一案的所有訴求,維持一審裁定判決結果。然而這并不是村民的第一次敗訴,在此之前已經經歷了兩次敗訴!然而,這也不是最終的敗訴,村民隨后對此判決結果提出行政申訴,2012年12月17日,海南省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該申訴正式受理。
83名原告1個被告
2010年6月21日,海南省三亞市原羊欄鎮農場原場長呂謙及其他共83名農場職工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對三亞市鳳凰鎮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狀告其侵占農場2535畝土地,侵犯農場自主經營權。2010年6月23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根據村民起訴內容,1958年3月由當時縣政府決定成立了“三亞市羊欄鎮農場”,農場屬自負虧盈,自主經營的集體所有制農場。經過33年的努力,已經開墾出生產基地2535畝土地,并種植橡膠、芒果、椰子等經濟作物僅八萬株。
1991年4月,當地鎮政府要求時任農場場長呂謙在一份交出農場經營權的文書上簽字,呂謙認為這是需要農場職工集體討論同意的決定拒絕了當場簽字。第二天,呂謙被撤銷農場場長職務并處留黨查看兩年的處分(撤職和黨內處分未有任何書面文件),一名由鎮政府指定的農場承包者張偉被當即任命為場長。而后因張偉多月發不出工資,農場職工被迫陸續空手回家。
2535畝土地被侵占19年,村民訴賠1億
自1991年由當地鎮政府指定農場承包后,直至2010年起訴,原羊欄鎮農場83名農場職工在長達19年的時間里,失去農場所有權,土地等同被征收,過著農民無地可種的日子。
原羊欄鎮農場83名農場職工根據2009年5月9日,海南省三亞市人民政府發布《三府{2009}104號文件》中“羊欄片區補償尺度為每畝86034元”的政策內容,依法在起訴的訴求中要求鳳凰鎮政府按此標準賠償經濟損失1億元。
土地被侵占未起訴,超過起訴期限,法院判決敗訴
2010年6月21日,海南省三亞市原羊欄鎮農場原場長呂謙及其他共83名農場職工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對三亞市鳳凰鎮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訴訟,2010年6月23日,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2010年10月15日,城郊人民法院認為羊欄鎮農場職工在認定當地鎮政府自1991年4月開始侵犯經營自主權,而未能在最長5年起訴期限內提起訴訟,超出起訴時限,最終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解釋》)41條,對羊欄鎮農場職工的訴求依法裁定駁回。2011年10月28日,城郊人民法院二審裁決維持一審裁決結果;2012年9月12日,三亞市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一二審裁決結果,同樣以超出起訴時效對原羊欄鎮農場村民起訴的訴求予以駁回。
法學教授跪地為村民請愿,稱裁決屬“強盜邏輯”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景一在三亞市鳳凰鎮政府門前跪地請愿,稱案件判決屬強盜邏輯。劉景一教授介紹,結合本案情況,三亞市二級法院對本案的裁定屬于典型的“強盜邏輯”。
“強盜不由分說從你家里把東西強行拿走了。幾年過去了,就因為你當時沒有及時報警,強盜多年強行拿走的東西就成了他合法擁有了,這合理嗎?”,劉景一教授表示,法院在裁決上適用法律的條文是《行政訴訟法解釋》的第41條。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做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相對人“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兩年”。很明顯,本條是針對普通行政侵權的,比如警察抓錯人,城管扣錯車之類。而根據第42條規定: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為從做出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樣明顯,本條是針對侵犯“不動產”這種特殊情形的。因此關鍵是本案是否“涉及不動產”。因為對本案這種“涉及不動產”的,第42條是專門的“特別規范”,所以基于“特別優于普通”的法律適用規則,必須優先適用。(格祺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