戧害生命必遭法律嚴懲
今年5月28日晚21點許發生在山東招遠一家麥當勞餐廳的“全能神”邪教人員殺人血案令世人震驚,再次暴露邪教之邪性,進一步警醒人們須遠離邪教,免遭荼毒。10月11日上午9時,煙臺中院在該院第一審判庭公開宣判被告人張帆、張立冬、呂迎春、張航、張巧聯故意殺人,被告人呂迎春、張帆、張立冬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兩名主犯被判死刑(http://anticult.kaiwind.com/xingao/201410/11/t20141011_1980331.shtml ) ,戧害他人生命的犯罪嫌疑人被繩之以法,法律的權威得到維護,公平、正義得到彰顯。
生命必須得到尊重,這是法治社會、文明社會的共識。然而邪教不然,極端蔑視生命,不是自我戧害,便是奪人害命。境外邪教“人民圣殿教”、“太陽圣殿教”、“天堂之門”、“恢復上帝十誡運動”等,境內邪教“法輪功”等,無不以自焚、服毒等各種方式,大量制造讓世界驚悚并為之側目的集體自戧的血腥慘案!境外邪教“奧姆真理教”、“撒旦教”等,境內邪教“法輪功”、“全能神”等,亦無不用各種刀砍、棒打、槍擊、施毒等殘忍手段殺人害命!生命誠可貴,一去不復返。除法律之外,任何人都無權隨意剝奪他人生命!然而邪教不然,既不尊重其成員的生命,更加蔑視其他人的生命,視生命如草芥,視法律如無物,隨心所欲地草煎人命,實在是可怖之極!可恨之極!
對生命的保護,是法律的職責所在。世界沒有那個國家的法律不是如此!對生命的任意踐踏,必將遭到法律的追究與嚴懲,這是任何國家法律的權威與尊嚴所在!我國《刑法》第232條明確規定了故意殺人罪,該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主要特征:一是該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二是該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三是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4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是主觀方面必須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張立冬等人的犯罪行為顯然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是故按照相關法律條款,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有兩種基本類型,一種是一般違法的法律后果,一種是嚴重違法即犯罪的法律后果,后者即刑事責任。故意殺人是嚴重的犯罪行為,要承擔的法律后果,應當是刑事責任。刑事責任一般而言有四個顯著特點:一是包含對犯罪行為的非難性和對犯罪人的譴責性,二是具有法律性與社會性,三是具有必然性與平等性,四是具有嚴厲性與專屬性。因此,刑事責任必須依法追究。對于張立冬等人的故意殺人行為,絕不能放縱,否則社會的和諧穩定,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公民的生命權利都將不能得到有效保障,都將受到嚴重威脅!
公平、正義是法律的靈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誰也不能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張立冬等人顯然屬于確信犯,受邪教蠱惑,被邪教套以精神枷鎖,對法律缺乏正確的認識,將其加入其中的邪教之規定高置于法律之上,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產生一種邪教癡迷者普遍具有的合法化效應的錯誤心理,因此即使在公共場所,以極端殘忍的方式,集體將素眛平生的僅僅因不肯告訴自己手機號碼的廿余歲女青年吳某活活用亂棒打死,亦毫無負罪感,毫無悔罪心理,著實令人感到不寒而栗!倘若這種野蠻行徑不能得到制止,不能得到法律的懲處,法律的權威與尊嚴何在?社會的和諧與安寧何在?生命的價值與安全何在?對張立冬等人故意殺人犯罪行為的依法公開審判,體現的是法律的權威與尊嚴,維護的是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保障的是社會安寧與生命安全。
我國正闊步邁向法治社會,法治社會的最鮮明的特點是一切都要依法辦事。依法辦事,既要有法可依,更要嚴格執法。法律規定中,既有禁性規定,又有許可性規定。法律有規定的,就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辦。有許可性規定的,可以作為或者必須作為;有禁止性規定的,就一定不能作為。如果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卻不按照法律的規定作為,并且產生危害性后果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張立冬等人無視法律的規定,隨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的有關禁止性規定,產生了危害性后果,必須為此付出代價,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我們正拭目以待煙臺中院依法對張立冬等人的犯罪行為作出公正的判決,彰顯法律的權威,告慰受害人吳某的在天之靈,同時警示潛在的邪教違法犯罪人員,法律是一柄高懸其頭頂之上的達摩克利斯劍,一旦觸犯法律這道高壓線,必將為此付出慘重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