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落入傳銷窩 跳樓逃跑致重傷
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時靖對記者表示,應該提醒廣大學生不能輕易相信網上招聘信息,誤入傳銷組織后應沉著面對,暫時失去人身自由后也不要采用跳樓等方法,避免對自己造成更大傷害。
對此,為季鵬程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吳瑞祥表示,大學生墜入傳銷組織的招聘陷阱,不是簡單的防范意識弱的問題,而是對傳銷組織犯罪打擊力度弱的問題。傳銷組織越來越嚴重的暴力化傾向,涉及的犯罪不僅僅限于非法經營,而且可能涉及搶劫、傷害、詐騙、非法拘禁等諸多罪名。人們熟悉的傳銷組織犯罪手段是以欺詐手段將受害人騙到傳銷組織控制地,現在發展到以暴力拘禁受害人、洗劫受害人的財物,逼迫受害人編造謊言向家人要錢,或者設置工作陷阱,誘使親友墜入等等。
一個多月來,作為義務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吳瑞祥多次往返內蒙古、北京、山東等地,通過現場調查,他認為,傳銷組織犯罪把誠實信用的人變成了謊話連篇的騙子,把奉公守法的公民變成了違法犯罪活動的參與者,危害極大,必須予以嚴厲打擊。但打擊傳銷犯罪,不但要有法可依,而且要依之可行。法律必須具有充分的可操作性。打擊傳銷犯罪,目前的困局,有些問題出現在法律層面。傳銷組織的“罪與罰不相稱”,在立法、執法上存在弱點、盲點,才是導致目前傳銷犯罪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他表示,一直以來,打擊傳銷犯罪,以非法經營罪來追究其法律責任。而非法經營罪是指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實施法定的非法經營行為。很明顯,非法經營罪不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以非法經營罪應對傳銷組織犯罪,遺漏了對傳銷組織侵犯人身權利、詐騙、非法拘禁等行為的法律追究。
吳瑞祥表示,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于2005年11月1日施行,這一條例對傳銷進行了定義,并規定了工商部門、公安機關的責任,但在打擊傳銷活動時卻顯得力度有限,力不從心。工商、公安部門遣散傳銷團伙,就像轟麻雀,一哄而散,但轉身就回來,疲于奔命,收效甚微。
傳銷犯罪是有組織的犯罪,其組織者應當對傳銷組織的犯罪承擔責任。目前,執法盲點在于首要分子隱藏很深,不對某一件事進行直接指揮,不直接參與、策劃詐騙、搶劫、非法拘禁等暴力犯罪。參與詐騙、搶劫、非法拘禁的,大都是傳銷組織的底層人員。他們經過洗腦,受到精神控制,這些人本身也是受害者,甚至,他們都沒有見到過首要分子。
為此,吳瑞祥建議,必須嚴厲打擊故意為傳銷組織提供場所者,季鵬程跳樓的房屋所有者,不斷將房屋出租給傳銷組織,應該追究其責任。只有這樣,才能讓傳銷組織無處藏身。
他表示,傳銷組織發展非常之快,有必要在立法時單獨設定罪名,對設立傳銷組織的,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予以打擊;對容留傳銷組織的,對造成嚴重后果的,也要予以嚴懲。
菏澤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時靖也表示,目前,針對傳銷組織的法律薄弱。目前,大多數的傳銷活動由工商部門處理,執法手段很有限,加上傳銷組織比較嚴密,工商部門很難處理。
吳瑞祥、時靖都表示,希望建立專門機構,協調公安、工商、勞動等部門,打擊利用招聘、求職等信息進行詐騙、非法拘禁、搶奪財物的傳銷組織。本報記者 劉暢
來源:中國青年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