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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前發生,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一)、(三)、(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進行評審的,依據修改后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屬于其他情形的,商標評審委員會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評審。
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已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注冊不滿一年的商標產生爭議,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評審的,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依照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評審申請,屬于修改后商標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情形的,不適用修改后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規定。
第六十條辦理商標評審事宜的文書格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一條本規則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六十二條本規則自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