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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
《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京高法發[2002]195號
市第一、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二〇〇二年八月十二日討論通過了《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現將該《意見》印發給你們,望在審判工作中遵照執行。
附1:《關于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
附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
附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見(試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2]11號《關于專利法、商標法修改后專利、商標相關案件分工問題的批復》,并結合我市審判工作實際,就專利、商標及國際貿易行政案件的分工問題,提出以下具體意見:
第一、當事人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裁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暫由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反傾銷、反補貼、貿易審批等國際貿易行政案件,暫由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對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和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或者裁定而提起訴訟的行政案件,由民事審判庭審理。
第四、涉及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民事案件已經審結,當事人就同一專利或者商標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宣告請求復審決定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而提起行政訴訟的,該行政案件仍由審理原民事案件的民事審判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