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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具有不誠信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的;
(六) 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且情節嚴重的。
上述暫停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的情形妥善解決后,當事人可以申請恢復使用。但是,暫停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的,商標局將停止其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
(一)連續2年內被暫停使用商標網上申請系統三次(含)以上的;
(二)具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商標網上申請系統受理的業務類型和商標申請人直接提交網上申請的具體事宜由商標局另行公告。
第二十條 在商標網上申請試用期間,商標局采用對試用單位日申請量適度限制的做法,并根據實際運行情況逐步放開限制。具體事宜另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商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20日起施行。